【中国足协】关于修订《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点(青少年首签由16周岁提到18周岁)
(一)业余球员的注册转会期
取消业余球员的注册转会期限制,将原有的每年两个注册转会期改为可在全年任意时间进行业余球员的转会和注册。职业球员每年两个注册转会期的规定保持不变。
(二)球员首次签订工作合同的最低年龄
球员首次签订工作合同的年龄从16周岁提高到18周岁,即“不满18周岁球员不得签订工作合同”。
(三)未满16周岁球员进行国内转会的例外条件
对原《实施意见》第一条中只有年满16周岁以上的球员方可进行国内转会的例外条件进行调整,取消原规定中“新转入球员单位应提供球员监护人在新单位所在城市至少6个月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凭证或者记录文件”。但为保证球员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仍保留需提供球员在新单位所在城市学籍证明的要求。
(四)增加女足俱乐部国内培训补偿费用标准
对《转会规定》附件一培训补偿中的培训费用进行如下调整:国内转会时,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的俱乐部划分为以下类别:中超、女超俱乐部为第一类别;中甲、女甲俱乐部为第二类别;中乙、女乙俱乐部为第三类别;其他俱乐部为第四类别。培训费用标准为:第一类别俱乐部50万元人民币/年;第二类别俱乐部25万元人民币/年;第三类别俱乐部10万元人民币/年;第四类别2万元人民币/年。
(五)青少年球员首次签订工作合同的相关要求
若我会对球员首次签订工作合同的年龄从16周岁提高到18周岁,需相应将原《实施意见》第四条中连续四年业余注册的培训单位享有首签权的球员年龄从12周岁提高到14周岁,即“培训单位已按相关规定对业余球员办理了注册与备案,且对该业余球员从14周岁生日后连续注册时间已超过四年(含四年)……则该培训单位有权选择与该业余球员签订不长于两年(含两年)的工作合同”。
另外,对享有上述首签权的培训单位进行明确,即只有在中国足协注册并具备参加职业联赛资格的俱乐部方可与球员签订工作合同。
(六)利用涉外转会手段逃避培训约定的行为
对原《实施意见》第七条严厉打击通过利用涉外转会手段逃避培训约定的行为进行调整,取消原有关于球员23周岁的年龄限制,并将原有对违规球员处以停赛24个月的处罚改为违规球员须转回原俱乐部或经原转出单位书面同意方可办理转会手续,即“无论何种原因,球员从其他国际足联会员协会转回国内的,若该球员在此次转回之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该球员须转回原俱乐部或新转入该球员俱乐部须提供原转出培训单位同意其转会至其他俱乐部的书面同意函,否则不予办理转会手续(原转出培训单位已不在中国足协注册的不在此限):
(一)培训协议未到期且未与培训单位就培训协议终止达成一致的;
(二)业余球员符合已连续在同一培训单位注册四年以上,培训单位可提供签订首次工作合同的规定条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放弃与该球员签订首次工作合同权利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