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100万元!芜湖出台最新奖励办法!
(四)体育道德风尚奖奖励。
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项目队每队奖励3000元,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每人奖励500元。
第五条 对在安徽省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芜湖代表团运动员、教练员(包括各类训练基地教练员、各训练单位聘用教练员)、有关项目队、训练单位相关人员给予奖励。
(一)竞技体育(青少年部)。
1.运动员奖励。
(1)单项个人项目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奖励。
(2)接力、配对、团体项目(6人及6人以下)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按照规程规定的实际参赛人数分别给予奖励。
(3)集体项目按照规程规定参赛人数、录取名次的记牌办法,主力队员与替补队员人数比例设定为6:4(四舍五入),主力队员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替补队员按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4)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对计入我市代表团的计牌计分、带入成绩,均按照奖励标准执行,奖励标准低于安徽省运动会奖励的部分予以补足。
2.教练员奖励。
(1)单项个人项目直接带训参赛教练员的奖励,与所带运动员奖励标准相同。
(2)接力、配对、团体项目(6人及6人以下)直接带训参赛教练员的奖励,按所带运动员单项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
(3)集体项目直接带训参赛教练员的奖励,按所带运动员单项奖励标准的3倍计算。
(4)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对计入我市代表团的计牌计分、带入成绩,输送教练员均按照奖励标准执行,奖励标准低于安徽省运动会奖励的部分予以补足。
3.破(超)纪录奖励。
根据安徽省运动会相关规定,对计入我市代表团总成绩金牌的运动员、教练员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4.体育道德风尚奖奖励。
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项目队,每队奖励3000元,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每人奖励200元。
5.训练单位相关人员奖励。
按照运动员、教练员获得奖金总额的10%核拨经费,专项奖励获奖运动员的领队、陪练、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研医疗等有功人员。
(二)群众体育(群体部)。
1.运动员奖励。
(1)单项个人项目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奖励。
(2)接力、配对、团体项目(6人及6人以下)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按照规程规定的实际参赛人数分别给予奖励。
(3)集体项目按照规程规定参赛人数分别给予奖励。
2.教练员奖励。
直接带训参赛教练员的奖励,与所带运动员奖励标准相同。
3.体育道德风尚奖奖励。
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项目队,每队奖励3000元,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每人奖励200元。
第六条 对代表芜湖市参加其他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优秀成绩的运动员给予奖励。
(一)获得安徽省残疾人运动会前八名、安徽省残疾人锦标赛前三名的芜湖代表团运动员。
(二)获得安徽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安徽省全民健身运动会、安徽省老年人运动会前八名的芜湖代表团运动员。
(三)代表芜湖市参加全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特色学校)比赛并获得个人、团体、集体前三名的运动员。
(四)代表芜湖市参加安徽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特色学校)比赛、安徽省学生体育联赛中小学生比赛并获得个人、团体、集体前三名的运动员。
(五)代表芜湖市参加安徽省青少年锦标赛、安徽省青少年冠军赛比赛并获得个人、团体、集体前三名的运动员,对6人及6人以下参加的团体项目,所获名次奖励标准按单项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对7人及7人以上参加的集体项目,所获名次奖励标准按单项奖励标准的3倍计算。安徽省青少年锦标赛和安徽省青少年冠军赛项目相同的取最高成绩,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除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和安徽省运动会外,获奖运动员是由我市输送到省级及以上运动队参加比赛的,其输送单位和输送教练员的奖励总额按输送运动员所获奖金的50%给予奖励;运动员是由我市直接组队参加比赛的,其教练员奖励标准按所带运动员所获奖金的100%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获奖人员、获奖名次以及计牌计分的确定,按照相关运动会、比赛的规程总则、竞赛规程规定和决赛成绩册执行。
第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应当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团结协作、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争创佳绩,为提高我市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水平做出应有贡献。在安徽省级及以上运动会上,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由组织参赛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评市级及以上评比表彰项目。在安徽省运动会上单独带训运动员获得金牌数最高的教练员,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评市级及以上评比表彰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市组织参赛单位会同市体育局根据获奖情况和奖励标准进行核算、汇总,并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经市组织参赛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市财政局审核,当年比赛的奖励资金于第二年度第二季度发放到位。奖励资金由市组织参赛单位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因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违反赛风赛纪,获得奖励的运动员被取消比赛成绩的,不予奖励该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已经奖励的,由市组织参赛单位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上报取消奖励,追缴奖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人员所获奖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奖金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10月20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符合本办法奖励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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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大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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